2008年2月24日,星期日(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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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瓶纯净水折射出的司法困境
崔胜东

  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某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经销商徐某、零售商郑某连带赔偿原告何某损失2元。事情起因于2007年3月何某购买的一瓶纯净水,当何某正欲饮用时发现瓶中有一蚊子悬浮在水中并且该瓶纯净水中还有微量浑浊物,何某一怒之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给原告带来的损失8万元。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未能证明自己购买该瓶纯净水后身体和精神受到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判决三被告赔偿矿泉水价格的双倍——2元。
  从原告要求赔偿的8万元到法院判定的2元,这种赔偿数额的巨大悬殊是令人震惊的。此案件的判决对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各类厂商种种不法之举并未严惩,客观上就可能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伤害;同时,案件的判决也伤害到了热心公益人士,如果缺少对社会负有高度责任感的人士出面起诉各类不法商人,我们面对的将是一个可能变得越来越糟糕的经济社会。这一案件判决带来的巨大损害赫然凸显了司法在面对此类案件时的困境。
  很显然,2元钱既无法警戒不法厂商,也无法救济原告。这说明在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和事实上的公平之间产生了一个巨大的冲突。按理说,司法作为老百姓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天然地肩负着权利、正义、秩序的保护神的职责。法院在面对纯净水案件时,应该作出充分维护消费者正当权益的判决,但是结果却只是矿泉水价格的2倍,即2元。
  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案件判决不能说是违法的,恰恰相反,这一判决正是现有法律规定下依法裁判的结果,所以把数额间巨大的悬殊完全归因于法院并不合适。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所以从法律适用上看,金溪县法院的判决是没有问题的。
  出现问题的根本性原因正在于立法的缺陷。作为一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最重要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此类案件赔偿的限额是商品价款的2倍,而作为国家法律的维护者,法院只能依法裁判。在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事实公平之间,法院只能选择前者,哪怕这种裁判结果是不甚合理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而法院又是人大设立的,这样的一个制度设计使得法院只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裁判案件。但作为公民权利的最后屏障,法院又无法对一些当事人得不到充分有效救济的现实视而不见,法院这种两难困境自然而生。
  要解决这类司法困境,不仅需要法院敢于担当,勇于运用法律和智慧作出合法合理裁判,更需要立法者在立法审时度势,适时修法。
  但愿此类司法困境越来越少。